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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昌都市芒康縣歷史沿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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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代屬白狼國。

唐代吐蕃三十二代贊布松贊干布統(tǒng)一西藏(617)后,屬于吐蕃。

元朝,芒康屬吐蕃等路宣尉使司都元帥府管轄,后為亦思馬甘樂萬府地。

明崇禎十五年(1639),芒康由蒙古和碩特固始汗控制。

清順治五年(1648)至康熙四年(1665),芒康境內(nèi)又歸屬西藏地方政府統(tǒng)治。

雍正四年(1726),清廷組織川、滇、藏三方勘定地界,芒康歸屬噶丹頗章政權(quán)管轄。

乾隆十六年(1751),清廷將芒康劃歸駐藏大臣直接管轄。

宣統(tǒng)二年(1910),將江卡宗改為寧靜縣。

1912年,設(shè)立寧靜縣和鹽井縣,屬川、滇、藏邊務(wù)大臣管轄。

1918年,藏軍攻占昌都后,西藏地方政府在昌都成立朵麥基巧,將寧靜縣改為芒康宗,隸屬朵麥基巧。

1932年,芒康歸屬西藏管轄。

1939年,設(shè)立西康省,將芒康、鹽井劃入西康省。

1950年10月,藏軍九代本德格•格桑旺堆在芒康率部起義,人民解放軍解放寧靜、鹽井。

1951年初,昌都地區(qū)人民解放委員會向?qū)庫o、鹽井(宗)派出軍事代表,建立代表處。

1956年10月,根據(jù)西藏工委指示,把寧靜、鹽井代表處改為宗黨委會,正式建立寧靜、鹽井縣。

1960年4月,經(jīng)國務(wù)院批準(zhǔn)將寧靜縣、鹽井縣合并,設(shè)置寧靜縣,隸屬昌都專區(qū)。

1965年,寧靜縣改名為芒康縣,隸屬昌都專區(qū)。

2014年,撤銷昌都地區(qū),設(shè)立地級昌都市,芒康縣屬昌都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