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石器時代(遠古時期,約四萬年前),長春市出現(xiàn)原始人類“榆樹人”。
新石器時代,長春市出現(xiàn)原始農業(yè)及原始紡織技術(左家山遺址,今農安縣),進入著裝時代[6-7]。
在距今兩千余年前,長春市是肅慎族生活過的地方。
漢朝至晉朝,長春市是扶余國屬地。
北魏太和十八年(494年),扶余國為勿吉族所并,長春市部分地區(qū)入高句麗,改為扶余城。
唐朝中后期,長春市屬渤海國扶余府,為渤海國的邊防重鎮(zhèn)。
遼朝,長春市屬東京道黃龍府(今農安縣)。
金朝建立后,曾定都黃龍府。
金天眷三年(1140年),改黃龍府為濟州。
金大定二十九年(1189年),因濟州與山東的濟州重名,且黃龍府早有龍州之稱,故改濟州為隆州。
金貞祐二年(1214年),隆州升為府,改為隆安府,屬上京路[8-9]。
元朝,長春市屬遼陽行省開元路。
明朝,長春市設立其塔木衛(wèi)、亦東河衛(wèi)、木古河衛(wèi)。
明朝初期,長春市屬奴爾干都司。
明朝中葉,長春市屬朵顏三衛(wèi)。
明朝末年,長春市屬蒙古科爾沁部游牧之地。
清代設治前,長春市屬蒙古郭爾羅斯前旗扎薩克輔國公封地。
清初,朝廷設柳條邊,對東北實行封禁政策。
清乾隆五十六年(1791年),長春市的土地開始被大面積開發(fā),人口劇增。
清嘉慶五年(1800年)7月8日,設置長春廳,置理事通判,隸屬吉林將軍,是長春市正式設置之始,治所在今新立城鎮(zhèn)。
清道光四年(1825年),長春廳治所遷至寬城子。
清同治四年(1865年),挖城壕、修筑木板城垣,長春城成型,占地5平方千米。
清光緒七年(1881年),長春廳理事通判改為長春廳撫民通判,并增設農安分防經(jīng)歷。
清光緒十五年(1889年),長春廳升為長春府。
清光緒三十三年(1907年),東北地區(qū)由軍府制改為行省制,長春府隸屬吉林省。
民國二年(1913年)3月,長春府改稱長春縣,置縣公署。
民國三年(1914年)6月,東北實行省、道、縣三級管理制,長春縣隸屬吉林省吉長道。
民國十四年(1925年),設立長春市政公所,實行市治。
民國十八年(1929年)9月,長春市政公所和長春開埠局合并,改稱長春市政籌備處,籌建長春市。
民國二十年(1931年)9月18日,日本帝國主義發(fā)動九·一八事變,抗日戰(zhàn)爭爆發(fā)。
9月19日,長春市淪陷。
民國二十一年(1932年)3月9日,偽滿洲國定都長春市,改名為“新京”。
8月,改為“新京特別市”,隸屬偽滿洲國國務院。
民國三十四年(1945年)9月20日,中共東北抗日聯(lián)軍和蘇聯(lián)紅軍進駐長春市,長春市光復。
12月20日,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長春市設置長春市政府,隸屬吉林省。
民國三十七年(1948年)10月19日,長春市和平解放。
10月21日,長春市改稱長春特別市,隸屬東北行政委員會。
1949年3月11日,長春特別市改稱回長春市。
5月9日,長春市政府改稱長春市人民政府,隸屬吉林省。
1952年,撤銷長春縣,并將其并入長春市。
1953年8月1日,長春市改為中央直轄市,由東北行政委員會代理。
1954年8月1日,長春市改為吉林省省轄市。
9月27日,吉林省人民政府從吉林市遷至長春市,長春市成為吉林省省會。
1955年2月22日,長春市人民政府改稱長春市人民委員會。
1968年3月6日,成立長春市革命委員會。
1979年,長春市被列為國家15個經(jīng)濟中心城市之一。
1980年6月1日,長春市革命委員會改稱長春市人民政府。
1989年2月11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長春市為國家社會與經(jīng)濟發(fā)展計劃單列市,賦予相當于省級的經(jīng)濟管理權限。
1992年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將長春市列為沿邊開放城市,享有沿海開放城市同等的優(yōu)惠政策。
1993年7月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各省會市不再實行計劃單列。
12月,長春市停止計劃單列市。
1994年2月25日,經(jīng)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同意,長春市成為副省級市。
2017年6月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復《長春市城市總體規(guī)劃(2011—2020年)(2017年修訂)》。
2022年4月19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復將吉林公主嶺國家農業(yè)科技園區(qū)升級為吉林長春國家農業(yè)高新技術產業(yè)示范區(qū)。